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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惠州绿色建筑验收工作的通知
来源: | 作者:龚昌胜 | 发布时间: 1191天前 | 135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全面发展我市绿色建筑工作,促进建筑产业升级,指导惠州市绿色建筑有序、健康发展,推动我市绿色建筑量质双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等文件,由我局牵头组织编制了《关于开展惠州市绿色建筑验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增强管理办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现将该通知公告(详附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凡对其内容有意见与建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在12月31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惠市住建公示〔2020〕14号


  为全面发展我市绿色建筑工作,促进建筑产业升级,指导惠州市绿色建筑有序、健康发展,推动我市绿色建筑量质双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等文件,由我局牵头组织编制了《关于开展惠州市绿色建筑验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增强管理办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现将该通知公告(详附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凡对其内容有意见与建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在12月31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通过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提交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zzjjkjk@huizhou.gov.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惠州市江北校园东路34号小区房产交易大厦1017室(邮编:516001),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开展惠州市绿色建筑验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字样。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开展惠州市绿色建筑验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21日


  (联系人:倪工;联系电话:2167310)


【通知全文】


惠市住建函〔2020〕号


关于开展惠州市民用绿色建筑验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我市绿色建筑量质双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2019〕48号)、《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惠市住建〔2020〕8号)等文件要求,全面开展我市民用绿色建筑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按照“明确标准、优化流程、集中服务、依法监管”的思路,坚持质量第一,以行政相对人为中心和依法监管的原则,大力推进绿色建筑项目验收工作,确保绿色建筑标准全面落地实施,以绿色发展推动我市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城市。


二、工作要求


(一)全面实行绿色建筑验收工作。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按图施工相关要求,对实施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开展专项验收工作。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具体实施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二)明确验收标准和检测内容。鼓励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对绿色建筑项目开展预评价工作。通过预评价的绿色建筑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时,其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可根据预评价报告开展检测工作;未开展预评价的绿色建筑项目应按照选择标准要求全数检测。


(三)严格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制。全市在建绿色建筑项目,工程质量五方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绿色建筑施工全过程质量管理,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各方责任主体应按照《惠州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指引》,对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查验,并填写《绿色建筑工程分部竣工验收自评估报告》。


(四)推行绿色建筑分级验收和承诺制验收。对基本级和一星级的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惠州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指引》组织各方责任主体开展绿色建筑竣工验收工作,同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项目开展技术检测,并形成《绿色建筑工程分部竣工验收自评估报告》及《绿色建筑工程验收申请表》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开展专项验收。


对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开展绿色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1、建设单位可聘请绿色建筑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专家组对项目情况及检测报告等材料进行评估,在《绿色建筑工程分部竣工验收自评估报告》中完善专家评审意见后,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请专项验收。


2、建设单位可按基本级和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验收要求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在申请专项验收时联合项目物业服务单位向主管部门作出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相应等级的绿色建筑运行标识证书的承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确定项目满足基本级或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时即可提前办理竣工验收。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及后期工作质量情况纳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严格把关绿色建筑项目的施工、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前应向当地住建部门提交工作方案,当地住建部门可对自评估工作到场监督。


(六)鼓励政府购买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审查机构,对绿色建筑项目达标落地情况进行抽样检查,重点抽查未开展预评价工作和采取承诺制开展竣工验收的绿色建筑项目。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住建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扩大本地区绿色建筑量质齐升三年行动工作领导机构,在本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局内部各科室、各部门的沟通配合,通力开展绿色建筑竣工验收工作。


(二)法律责任。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惠州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指引》,对未开展绿色建筑竣工验收的,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给予行政处罚并进行通报。同时,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当地信用办的沟通协作,依托惠州信用网,对失信的项目业主,可参照《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全面推行建设工程项目“信用快审”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2019〕18号)将失信信息载入信用档案,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严禁虚假宣传。绿色建筑验收工作不等同于标识评价工作,严禁建设单位将通过绿色建筑验收但未取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宣传定义为特定星级的绿色建筑项目。


各级住建部门应鼓励通过绿色建筑竣工验收的项目开展运行标识评价工作,其竣工验收材料可作为标识评价工作重要依据;若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时已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除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可不再开展绿色建筑竣工验收工作。


本通知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在此期间与国家、省出台的法律、法规、规范等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径向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技教育科反映。


附件:惠州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指引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月*日    


(联系人:倪铭睿,216731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验收指引全文】


附件:


惠州市民用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指引


为规范惠州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工作,提高绿色建筑建设品质,按照《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绿色建筑量质齐升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惠市住建〔2019〕53号)的相关要求,制定《惠州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一、《指引》适用范围


自本《指引》实施起,全市办理竣工验收的绿色建筑项目(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确定)。


二、验收方式


推行绿色建筑分级验收和承诺制验收。对基本级和一星级的绿色建筑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验收工作;对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项目,可采取专家验收方式或承诺制方式开展验收工作。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基本级及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


1.方案制定。绿色建筑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各方人员组成验收组,根据项目情况制定验收方案,并在告知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后开展专项验收工作。


2.项目检测。根据制定的验收方案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项目检测。已通过预评价的绿色建筑项目应根据预评价标准和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确定检测内容;未开展预评价的绿色建筑项目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和使用标准全数检测。建设单位开展项目检测前应告知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可到现场对项目检测工作进行监督。


3.自评估报告。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检测报告组织五方责任主体开展《绿色建筑工程分部竣工验收自评估报告》(下称《自评估报告》)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提供项目质量检测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应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的绿色建筑专篇图纸(存在设计变更的,应提供图审公司审查通过的变更图纸);监理单位应提供项目绿色监理方案及监理台账(监理台账应包含项目绿色建筑技术隐蔽工程的施工照片等详实内容);施工单位应提供绿色施工方案及现场实施情况台账。《自评估报告》由各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完成编制工作。


4.申请专项验收。建设单位组织五方责任主体填写《绿色建筑工程验收申请表》(下称《申请表》),并将《自评估报告》及《申请表》提交至住建部门申请开展专项验收。住建部门应参照《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惠市住建〔2020〕8号)要求开展验收工作,对《自评估报告》内容进行现场复核,并最终形成《绿色建筑工程验收登记表》(下称《验收登记表》)。


(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项目


1.采取专家评审方式开展项目验收的应按以下流程开展工作。


(1)方案制定。绿色建筑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各方人员组成验收组,根据项目情况制定验收方案,并在告知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后开展专项验收工作。


(2)项目检测。根据制定的验收方案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项目检测。已通过预评价的绿色建筑项目应根据预评价标准和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确定检测内容;未开展预评价的绿色建筑项目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和使用标准全数检测。建设单位开展项目检测前应告知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可到现场对项目检测工作进行监督。


(3)自评估报告。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检测报告组织五方责任主体开展《自评估报告》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提供项目质量检测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应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的绿色建筑专篇图纸(存在设计变更的,应提供图审公司审查通过的变更图纸);监理单位应提供项目绿色监理方案及监理台账(监理台账应包含项目绿色建筑技术隐蔽工程的施工照片等详实内容);施工单位应提供绿色施工方案及现场实施情况台账。《自评估报告》由各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完成编制工作。鼓励建设单位在《自评估报告》编制时,委托行业专家对项目达标情况进行技术指导。


(4)专家评审。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绿色建筑评价工作的机构开展绿色建筑专家评审工作。绿色建筑评价机构自收到建设单位提供的《自评估报告》(含电子版)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并根据项目特点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符合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在明确工作任务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及现场复核工作。评审专家应在《自评估报告》中签署各专业意见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各专业专家签字,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盖章),确定项目是否满足验收标准。对专家评审结论为“整改”的,建设单位应根据《绿色建筑工程专家评审意见表》中的专家意见进行工程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提交原专家组予以复审,直至专家评审意见为“通过”。


(5)申请专项验收。建设单位组织五方责任主体填写《申请表》,并将《自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申请表》提交至住建部门申请开展专项验收。住建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是否通过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并最终形成《验收登记表》。


2.采取承诺制方式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采取承诺制方式办理项目竣工验收的,应按基本级及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验收要求开展验收工作。在向主管部门申请专项验收时,应联合项目物业服务单位提交《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承诺书》,承诺自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年内取得相应等级绿色建筑标识。住建部门依据建设单位承诺,在确定项目满足基本级或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时即可提前办理绿色建筑专项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承诺时限内取得相应等级的绿色建筑标识并提交至住建主管部门即视为履行承诺;未在规定时限内取得相应等级的绿色建筑标识的,住建部门应联合信用主管部门将其失信行为载入信用档案,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落实绿色建筑标准情况进行复查,若项目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应等级绿色建筑标准的,住建部门应依照《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四、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及评审专家要求


(一)绿色建筑评价机构


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应参照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方案要求确定。


(二)评审专家条件


1.入选省、市绿色建筑专家库的专家;


2.熟悉国家、广东省、惠州市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及工程技术;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与项目工程不存在利害关系。


五、其他要求


绿色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将通过验收的全套资料送达至住建部门存档,以便住建部门受理跟踪项目绿色建筑工程质量。


基础级及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验收存档资料:《预评价报告》、《自评估报告》、《申请表》、《验收登记表》(以上材料均应提供电子版或扫描件,下同)。


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项目验收存档资料:《预评价报告》、《自评估报告》、《申请表》、《验收登记表》、专家评审意见(如有)、绿色建筑运行标识证书(承诺制项目在承诺时限到期前必须提供)。